企業(yè)如何在歐盟申請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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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海關總署統(tǒng)計,2008年1~5月,歐盟繼續(xù)保持我國第一大貿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場的地位,中歐雙邊貿易總值為1660.2億美元,增長 27.9%。其中,我國對歐出口1123.6億美元,增長27.4%。對于中國企業(yè)而言,歐盟市場的重要性勿庸置疑。因此,如何有效地在歐盟獲得商標權保護,也成為中國企業(yè)日益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絕大多數國家對于商標權保護采取的都是注冊原則,即必須通過申請商標注冊,獲得注冊之后才可以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因此,如果企業(yè)需要在歐洲國家取得商標保護,主要有兩種途徑可以選擇:第一,按照單個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分別在不同國家申請商標注冊;第二,通過國際注冊體系進行注冊。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主要是指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guī)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注冊的商標,企業(yè)可以獲得包括歐盟在內的所有馬德里成員的商標權保護。
比較上述兩種途徑,單國申請的程序顯然因為過于煩瑣而難為企業(yè)青睞,而馬德里國家注冊體系則提供了一個相對簡單的途徑來同時獲得國際保護,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歐盟。事實上,對于專門針對歐洲市場的企業(yè)而言,為了獲得歐盟國家的商標權保護,還有第三種途徑可供選擇,即通過《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申請歐共體商標,在整個歐盟市場獲得直接而又單一的保護。
歐共體商標,也稱共同體商標或歐盟商標,英文為 “CommunityTrademark”,簡稱CTM,其法律基礎是1993年12月20日歐洲聯盟理事會通過的《歐共體商標條例》。歐盟還于1995 年12月13日頒布了《歐共體商標條例實施細則》。歐共體商標的主管機關為內部市場協調局,成立于1994年9月1日,英文名稱為 “OfficeForHarmonizationInTheInternalMarket”,簡稱OHIM。內部市場協調局按照《歐共體商標條例》及其細則規(guī)定的統(tǒng)一程序對歐共體商標進行注冊,這種商標在共同體范圍內享有權利并受到統(tǒng)一的保護。商標保護期限為10年,可續(xù)展,每次續(xù)展保護期限為10年。具體而言,歐共體商標體系具備以下特點:
首先,歐共體商標體系強調統(tǒng)一性,即在所有歐盟成員國均有效。歐共體商標體系最大的優(yōu)勢就在于其為廣大企業(yè)在歐盟范圍內為產品或服務進行統(tǒng)一的來源標識提供了有力保障。提出一次商標注冊申請,就能在所有的歐盟成員國自動取得同等的權利,因此無需再分別指定所希望得到保護的國家。即使商標只在一個國家使用,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他國家使用使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商標也不能在部分成員國被撤銷、放棄或轉讓。因此,可以說歐共體商標為想進入歐洲市場的企業(yè)獲得歐盟統(tǒng)一保護提供了一條捷徑。
其次,歐共體商標體系下可以獲得商標注冊的范圍比較寬泛。歐共體商標可以由能用書寫表示的任何標志,特別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組成,只要這些標志能夠將一個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區(qū)別開來。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tǒng)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然而,涉及以下條件的商標將不得予以注冊:(1)缺乏顯著性的商標;(2)僅由在商業(yè)活動中可用于標明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的符號或標志組成的商標,或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符號標志組成的商標;(3)僅由在習慣用語或善意和公認的商務實踐中成為慣例的符號或標志組成的商標;(4)僅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形狀、或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或給商品帶來實體價值的商品形狀;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商標;(4)帶有欺騙性質的,例如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的商標。
第三,歐共體商標體系下申請主體比較寬泛。歐共體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某些國際條約(如《巴黎公約》)成員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第四,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歐共體商標時,可享有優(yōu)先權。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共體商標時,也可請求優(yōu)先權。另外,申請人還享有展覽會優(yōu)先權,即如果申請人根據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簽訂的《國際展覽公約》規(guī)定的官方舉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已經展出帶有所申請的標志的商品或服務,若帶有該標志的商品或服務自首次展出起6個月內提交商標申請,也可以要求優(yōu)先權。
第五,申請程序總體上相對簡單。歐共體商標的基本注冊程序為:(1)申請人向內部市場協調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2)內部市場協調局將申請通知歐盟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3)審查通過后,進行3個月的公告。在此期間第三者可提出各種異議;(4)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在一年內獲準注冊。
在這個申請程序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歐共體商標條例》對于任何要求注冊歐共體商標的申請,都必須進行兩種類型的查詢,分別由內部市場協調局和各成員國國內的工業(yè)產權局實施,涉及對已有的歐共體商標、國內商標以及在先的商標申請的查詢。在先注冊權會影響歐共體商標的注冊,即使這種在先權只存在于一個歐盟成員國。在各國進行審查時,如果某一標記僅僅被某一國駁回,關于歐共體商標的申請也將被駁回。例如,如果某一商標包含使用歐盟成員國的一種官方語言的商品名稱,該成員國工業(yè)產權局將駁回此申請,歐共體商標的申請也不能成功。換而言之,如果單獨申請,一個標記可能在多個歐洲國家獲得注冊,但是卻不能成為歐共體商標。這也是歐共體商標體制目前和各國單獨商標法制度共同存在、平行運轉的重要原因。
商標作為企業(yè)產品或者服務的標識,對于企業(yè)發(fā)展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為了更好的為企業(yè)發(fā)展保駕護航,我國企業(yè)有必要熟悉各國單獨申請、馬德里國際申請體系、歐共體商標體系這幾種途徑的各自特點,再結合自身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市場策略,選擇適合的商標申請途徑,爭取以有限的成本達到最好的效果。
作者 陳劍玲
大連商標注冊找銘旺 0411-82982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