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集體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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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標志的概念
地理標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某個國家、地區(qū)、區(qū)域,并且該商品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該產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質與其產地的水、土、氣候等地理環(huán)境有緊密聯(lián)系。例如:紹興黃酒、章丘大蔥、景德鎮(zhèn)陶瓷等。地理標志最基本、最常見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國家名稱、地理名稱或者行政區(qū)劃名稱。地理標志也可以由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等可視性標志構成。
二、集體商標的概念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集體商標是指某一組織的商標,而不是某一企業(yè)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即該組織是其成員的代表,注冊商標的權利屬于集體,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因此,集體商標標示的是商標使用者同屬于某一個組織,體現(xiàn)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表示該組織成員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相互遵守某種共同標準或者共同性質而使用的特點。
三、證明商標的概念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于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證明商標應該由某個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于證明商品或者服務出自某原產地或者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四、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依據(jù)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簡稱TRIPS協(xié)定)開始引入地理標志的概念,TRIPS協(xié)定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本協(xié)定的地理標志,是指下列標志: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qū)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lián)”。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律保護。根據(jù)《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jù)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注冊、使用和管理有別于普通商標的特殊要求和規(guī)定。該《辦法》于2003年6月1日起實施。
五、地理標志保護的意義
地理標志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是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發(fā)展,特別是農業(yè)經濟的發(fā)展,有利于我國生產力的提高和經濟秩序的規(guī)范,有利于我國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護和發(fā)展我國的經濟和傳統(tǒng)產品,有利于創(chuàng)造競爭力,也與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相一致。
六、地理標志申請人的資格
地理標志的注冊人應當是對地理標志標示商品的特定品質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可以是社團協(xié)會、行業(yè)團體等組織,而不是某個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例如:“吐魯番葡萄”注冊人“吐魯番地區(qū)葡萄產業(yè)協(xié)會”、“紹興黃酒”注冊人“紹興市黃酒行業(yè)協(xié)會”、“瀏陽花炮”注冊人“瀏陽市煙花爆竹總會”等。
七、地理標志注冊申請的書式材料及規(guī)費
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程序與商品商標相同。
(一)商標申請書應當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指定書式。
(二)申請注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按類申請,即一標一類一份申請的原則。如果同一商標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跨幾個類,則需要按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類別分別提出申請。
(三)每一個商標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并在商標申請書商標種類一欄上注明商標是集體商標或是證明商標。
(四)附送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可以是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社會團體的登記證等依法成立的證明文件。
(五)附送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
1、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主要包括:
- (1)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 (2)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 (3)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xù);
- (4)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 (5)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guī)則應承擔的責任;
- (6)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jiān)督制度。
2、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主要包括:
-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 (2)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xù);
-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guī)則應承擔的責任;
- (7)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jiān)督制度。
(六)附送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指定注冊的商品的特定品質具有監(jiān)督能力及其商品生產地域范圍的證明文件。
(七)提供詳細說明申請人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業(yè)檢測設備等情況。
(八)商標圖樣五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提交著色圖樣五份,黑白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易于粘帖,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并在申請書上的指定位置粘帖商標圖樣一張(指定顏色的貼彩色圖樣),粘貼的方向即為指定方向。
(九)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填寫。
(十)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義一致。
(十一)填寫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按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所列商品和服務項目填寫,若填寫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國際分類表中未列出,應附送說明書。
(十二)申請人必須按規(guī)定向商標局繳納注冊規(guī)費3000元。
八、申請注冊地理標志的注意事項
(一)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申請注冊與商品商標相同,都是采用國際分類,按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將商品分為34個類(即1-34類),服務分為11個類(即35-45類),按類申請。
(二)地理標志注冊申請時雖然已經指定商標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但未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等文件的,則由商標局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保留。
(三)申請時一定要指定商標種類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否則雖然附送了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但是未指定商標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商標局將按照普通商標對待。
(四)同一申請人,已經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了商品商標,又提交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為使消費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標局將不予核準注冊,除非申請人同時向商標局申請注銷商品商標手續(xù)。
(五)同一申請人的同一商標,已經在商品上注冊了普通商標,又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該申請人已經注冊的商品商標不能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六)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該按照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填寫商品,不能隨意擴大商品范圍或者填報與證明內容無關的商品,否則,商標局將予以部分駁回。
九、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如何在我國申請注冊地理標志
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在我國申請注冊地理標志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代理,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詳細說明該申請人所具備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業(yè)檢測設備等情況。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該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外國人、外國企業(yè)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代理委托書和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有關證明文件應真實有效,其公證、認證,按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注冊申請書件,包括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證明文件等,應當使用中文,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十、地理標志的實質審查
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具備注冊條件的審查,是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審查,即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禁用之列;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法》第十一條);商標是否與在先申請或者已注冊的商標權利沖突,包括普通商標在先權利(《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
實質審查還包括:
- (一)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 (二)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 (三)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
地理標志的注冊由商標局依事實來認定。
十一、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公告
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一樣,商標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內容與商品商標又不盡相同。
《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全文或者摘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對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任何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fā)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由商標局審查,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及其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公告,是使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公諸于眾,并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十二、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駁回復審與異議復審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經商標局實質審查依法駁回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局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其他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任何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shù)目梢哉埱笊虡嗽u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與普通商標不同的是,地理標志的異議、爭議及注冊不當要求撤銷的理由并不局限于商標本身,還包括注冊人的主體資格是否成立,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是否公正、符合法律規(guī)定,例如地域范圍的劃分、有關質量的標準等。
十三、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的變更和轉讓
變更集體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集體成員發(fā)生變化的或者修改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注冊人要向商標局提交變更其他注冊事項申請,并附送變化后的成員名單或者修改后的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
變更證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修改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注冊人要向商標局提交變更其他注冊事項申請,并附送修改后的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
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由受讓人辦理轉讓注冊商標手續(xù)。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附送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及其他文件。
十四、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的國際注冊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領土延伸申請與普通商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國外申請人在辦理上述申請時應當按照中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通過指定的代理人,自該商標在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真實有效的中文的證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規(guī)則。有關修改也應依同樣程序遞交。否則商標局將駁回申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按照普通商標同等對待,無須公證。
十五、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的有效期及續(xù)展注冊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從核準注冊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十年期滿后,若繼續(xù)使用,須辦理續(xù)展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xù)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十六、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人及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集體商標一經注冊,其集體組織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須按照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履行必要手續(xù)。注冊人應依《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發(fā)給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集體商標注冊人應監(jiān)督其成員依法使用該商標,及其商品的質量,如果其成員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集體商標注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該組織成員共同協(xié)商,注冊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應專用于集體商標的管理。
集體商標注冊人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集體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注冊人可以根據(jù)《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請求。
十七、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人及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證明商標一經注冊,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規(guī)定條件的,在履行注冊人所規(guī)定的手續(xù)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guī)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證明商標注冊人應依《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發(fā)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證明商標注冊人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該商標注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對其商標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注冊人可以根據(jù)《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請求。
十八、涉及葡萄酒地理標志的保護
《辦法》第九條和十二條規(guī)定,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志能夠彼此區(qū)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志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
使用他人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標志標示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時標出了商品的真正來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者伴有諸如某某“種”、某某“式”、某某“類”等表述的,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
以上的規(guī)定是適應TRIPS協(xié)定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