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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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標代理機構:
根據(jù)《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經濟鑒證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0] 51號)及《關于進一步明確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清理整頓范圍的通知》(國清[2000] 1號)的規(guī)定,各商標代理機構應按規(guī)定的時限與所屬或掛靠單位脫鉤,并實行改制。2000 年9月19日,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和我局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對各類中介機構在脫鉤改制工作中的企業(yè)登記注冊問題作了具體部署。上述文件發(fā)出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及各商標代理機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進展。截止到 2001年11月底,全國有9家商標代理機構基本完成了脫鉤改制工作。但是,一些地區(qū)對此項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采取的措施不夠有力,有的甚至采取觀望、等待態(tài)度,致使商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工作進展緩慢。
2001年1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限期與所辦市場徹底脫鉤有關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01] 83號),再次強調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不得興辦、代管各類市場及其他經營實體,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不得在各類市場及其他經營實體中任職或兼職。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工作的部署,進一步推進商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工作,保證該項工作按時圓滿地完成,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脫鉤改制的目標和原則
此次脫鉤改制工作的目標,是建立和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商標代理體制,促進商標代理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執(zhí)業(yè),更好地發(fā)揮商標代理機構在經濟發(fā)展和商標注冊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認識商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堅決糾正觀望、搖擺、拖延、走過場及明脫暗不脫的錯誤作法,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的要求,根據(jù)各地的不同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脫鉤改制方案,并指導商標代理機構及時實施,保證脫鉤改制工作按期完成。
二、脫鉤改制的范圍
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下屬單位,其他政府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興辦或掛靠的商標代理機構均應按國辦發(fā)[2000] 51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進行脫鉤改制。
已與其所屬或掛靠的單位脫鉤但未進行改制的商標代理機構,應按國辦發(fā)51號文和本通知要求進行規(guī)范。
三、脫鉤改制的時間和步驟
商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 (一)制定方案階段(2002年2月1日至 2002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文件的精神,指導監(jiān)督本轄區(qū)商標代理機構制定脫鉤改制方案。商標代理機構的脫鉤改制方案應由所屬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商標代理機構應參與制定。方案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商標代理機構的人員安置方案;產權界定及處置方案;業(yè)務關系及檔案管理的銜接方案等。
- 整體脫鉤改制方案完成后,應經商標代理機構所屬上級部門批準后于 2002年4月10日前上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批準。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2002 年4月30日前審核批準,并報我局商標局備案。
- (二)實施階段(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商標代理機構所屬部門組織實施,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jiān)督,保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脫鉤改制工作。主要任務有:安置人員;處置資產;整理商標代理業(yè)務檔案;辦理商標代理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完成工商登記手續(xù)等。商標代理機構完成脫鉤改制后,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企業(yè)登記手續(xù),并在 2002年7月20日前到我局商標局辦理商標代理機構注冊變更手續(xù)。
- (三)驗收階段(2002年7月1日至 2002年8月1日)。商標代理機構將脫鉤改制情況報告交所屬部門認可后,于2002年6月30日前上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簽置意見并加蓋印章,于2002年7月20日前上報我局商標局(商標代理機構上報材料目錄見附件)。
我局將對部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商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情況進行抽查,對符合國辦發(fā)[2000] 51號及國辦發(fā)[2001] 83號文件規(guī)定的商標代理機構,準予繼續(xù)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對不符合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商標代理機構,我局將從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其商標代理資格,我局商標局從同日起停止受理該機構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
四、脫鉤改制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和有關具體要求
- (一)商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工作的具體內容及改制的組織形式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改制后的商標代理機構同時也應符合《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其中改成合伙制的,必須有3名以上的具有商標代理人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訂立合伙協(xié)議。
-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在人員安置、財產界定、社會保障等方面給予一定支持,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商標代理人智力勞動所形成的無形資產因素。對商標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除按國辦發(fā)[2000] 51號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積極與當?shù)刎斦⑷耸、社保、勞動等部門協(xié)商,妥善解決。
- (三)脫鉤改制后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承擔原機構的權利義務,妥善處理原委托事項的銜接工作,繼續(xù)完成所有尚未完結的商標代理業(yè)務,不得因脫鉤改制造成業(yè)務中斷。
- (四)商標代理機構必須與所屬部門完全脫鉤,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不得在商標代理機構中任職或者兼職。
- (五)脫鉤改制后的商標代理機構名稱應含有字號,并不得與現(xiàn)有商標代理機構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全國商標代理機構名錄查詢請點擊此處)。
- (六)對未在2002年4月10日前制定脫鉤改制方案并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在 2002年6月30日前未將脫鉤改制報告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標代理機構,從 2002年6月30日起不得承接新的商標代理業(yè)務,并在 2002年8月1日前與委托人辦理終止委托或者轉委托手續(xù),同時到我局辦理機構注銷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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